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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

2006-7-26
责任编辑: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保存本文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字号:大 中 小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 
• 一般例外 
• 安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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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例外 
缔约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文物和天然资源,或输入输出金银所必需的措施; 
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 
履行缔约方全体无异义的国际商品协定的措施; 
特定条件下的限制原料出口或者获取、分配产品的措施等。 
  
安全例外 
任何缔约方可不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资料; 
不得阻止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下列行动:裂变材料或提取炼裂变材料的原料;军火贸易或军用物资贸易;战时或国际其他紧急情况的行动; 
不得阻止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目的的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行动。 
  
5.其它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协定 
非关税措施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影响贸易发展, 
世贸组织专门制定一些协定,以约束各成员的行为。 
这些协定包括: 
•技术性贸易壁垒; 
•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海关估价; 
•进口许可程序; 
•原产国规则; 
•装船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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