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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06第7号

发表日期:2008年7月24日12:2:57 【中大网校:考试全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7号
 
河北意深果蔬制品公司于1994年在石家庄海关办理补偿贸易设备备案时,交纳了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办理相关业务及保证金退还手续。
现请该公司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内,持保证金交纳收据到石家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我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05]339号)的规定,视同放弃资金并将该资金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zhong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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