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人的资格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杭州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且其所申请预归类的货物需计划在杭州关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
第二条 申请的提出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杭州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书面形式就近提交杭州关区各关、各办事处或总关现场业务处;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分别填写《申请书》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第三条 《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二)申请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或其他商业名称);
(三)申请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分、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杭州关区进出口口岸;
(五)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产品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正本)、平面图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申请人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文及中文译文;
(六)《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现场海关、杭州海关归类科各执一份;
(七)《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条 《申请》的受理
预归类申请由杭州关区各关、各办事处、现场业务处受理并通过《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内部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于接收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交归类科。
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应为申请人实际或计划进出口的货物,如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现场海关可不予受理。[Page]
第五条 预归类决定
归类科在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以《杭州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一份交现场海关、另一份由杭州海关归类科留存。同时,归类科将《决定书》传审单中心备案。《决定书》自杭州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六条 《决定书》的使用
《决定书》只限申请人使用。持有《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该决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决定书》所述及的货物时,应向杭州海关实际进出口口岸递交《决定书》;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就一份预归类《决定书》所及商品填制一张报关单,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一栏加小写"r",并在备注栏后半部中填写"r:预归类准字号"。审单中心根据报关单备注栏预归类准字并核对《决定书》后,不再对其归类进行重新审核。已作预归类的商品实际申报进出口时,许可证件等有关单证中的归类与预归类决定不一致的,应以预归类决定为准。
第七条 现场海关执行
现场海关应认真审核报关单单面归类数据以及相关材料是否与货主递交的《决定书》正本一致,并收取一份《决定书》复印件随报关单留存。
现场海关应以查验等方式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商品的一致性。
现场接单环节或查验环节发现所进出口的商品与《决定书》描述不一致时,按海关正常单货不符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决定书》的失效
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预归类决定的,由杭州海关归类科发出《变更通知书》,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
有以下原因造成预归类决定改变时,原《决定书》即行失效:
(一)因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类决定需要改变的;
(二)因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杭州海关归类科申请换发新《决定书》;由本款原因引起《决定书》失效产生的其他问题,按《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