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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08-7-24  来源:报关员考试网[www.bgyks.com]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管理,根据《海关法》以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按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所有货物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

第三条 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是企业凭以向国家税务管理部门证实货物实际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的海关证明。

第四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凭企业介绍信或报关员证向海关办理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申领及补办手续。

第五条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必须坚持待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并结关后,才予签发的原则。

第二章 签发范围

第六条 海关予以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范围:

(一)凡以一般贸易(代码0110)、易货贸易(代码0130)、补偿贸易(代码0513)、进料对口(代码0615)、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对台小额(代码4039)、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对台贸易(代码1110)、寄售代销(代码1616)、三资进料加工(代码2215)等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

(二)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出口货物。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用于国内项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四)第八条规定可以签发的出口货物。

第七条 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范围:

(一)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实际不出境的货物。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核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第八条情形除外)。 [Page]

(四)凡以来料加工(代码0214)、来料深加工(代码0255)、进料深加工(代码0654)、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保税工厂(代码1215)、出料加工(代码1427)、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旅游购物商品(代码0139)等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

(五)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

(六)出口避孕药具、古旧图书。

(七)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八)第八条规定不予签发的出口货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手续:

(一)对出境展品最终在境外销售并收汇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海关可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二)指定海关对在指定口岸出口免税计划的卷烟,按规定程序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非指定海关不得对出口卷烟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三)对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装箱,在生产企业按规定运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仅注明堆场名称。

(四)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海关在放行结关后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五)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配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经海关审核同意,可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六)对出口加工区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由出口加工区所在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并监管入区后,向区外企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转关出口到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启运地海关按现行程序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部门并运入供其使用的非原产于中国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以及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七)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保税区海关在验核货物实际运抵保税区后,予以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八)对以出顶进国产棉,海关在货物存入以出顶进监管库后,按有关规定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加工出口企业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的制成品出口后,海关按规定签发制成品出口退税报关单,但以出顶进国产棉未经加工,从监管库直接出境的,海关不予再次签发退税报关单。   

(九)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按一般贸易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十)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如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在企业所在地,出口企业应直接到出口监管仓库的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由出口监管仓库主管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对以转关运输方式在启运地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转关存入出口监管仓再出口的货物,启运地海关应在收到出口监管仓主管海关确认货物已离境出口的反馈后,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Page]   

第三章 签发程序和时效   

第九条 海关在完成集中审单、现场接单审核、税费处理和放行结关环节后,按照计算机规定程序,通过H883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子系统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流程见附件2)。   对直出货物,海关在收到清洁舱单及其电子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H883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出口结关管理”子系统将核销表与电子舱单数据进行核销并通过“出口退税管理”子系统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同时该份报关单数据将自动生成出口退税底帐。   对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反馈的已作结关核销标志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退税管理”子系统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同时该份报关单数据将自动生成出口退税底帐。   

第十条 通关管理处于出口舱单核销完结、出口退税底帐生成的当日将有关底帐数据通过电脑联网传送给总署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海关须在打印出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使用防伪印油并已在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验讫章”后对外签发给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海关对外签发时须认真核对申领人的证件、委托书,防止冒领、套取、错发等情事的发生。对外签发应要求领取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审批表见附件1)。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每批价值在10万美元及以上,出口到其它国家(地区)每批价值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应经现场海关主管关(处)长审核批准后再通过“出口退税管理”子系统签发电子底帐并打印纸制单证;出口货物每批超过100万美元的,应经总关通关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关长批准后再通过“出口退税管理”子系统签发电子底帐并打印纸制单证。限额以下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审批程序由各现场海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章 签发要求   

第十三条 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各项数据应由计算机统一生成,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底帐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退税报关单的签发必须坚持结汇与退税挂钩的原则。海关在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时,应注意审核“批准文号”栏目是否已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对存有疑问的,海关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联网核查或主动联系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对,没有收汇核销单的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十五条 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保证纸面清洁且未经修改。如签发后报关单数据已做修改,必须重新操作进出口结关管理子系统签发、打印出口退税报关单,系统采集新的结关数据并发送总署信息中心。原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予以收回,批注作废并与报关单海关作业联一并存档。对打错、打坏及重复打印的证明联应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五章 补办与退运   

第十六条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海关放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须报经海关总署审批。   浙江省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统一格式“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对其他地区企业要求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统一格式“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按照计算机规定程序使用原来的已签发的报关单编号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 并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不论出口企业是否已向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必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统一格式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对发生部分退运的,应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六章 单证核查和数据传输   

第十八条 海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实际监管和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密切与税务部门的联系配合。   

第十九条 对浙江省税务部门派人或发函(挂号信件)要求海关鉴别和核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等情事,应出具县或以上的国家税务局的介绍信;对其他地区税务部门要求鉴别或核对的应出具地区(市)级或以上的国家税务局的介绍信。有关海关要积极予以协助,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办理报关单核对事宜,并按有关规定出具核对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