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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废纸进口监管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8-7-24  来源:报关员考试网[www.bgyks.com]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关区废纸进口的监管,统一各关、办(处)对进口废纸监管作业程序,规范实际操作,密切各职能部门和现场海关的联系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杭州海关关区内废纸进口利用单位从国外进口可回收利用废纸的监管管理。

  第二章    进口申报

  第三条    废纸进口利用单位应在其主管地海关报关,报关单的“收货单位”必须为废纸进口实际利用单位。特殊情况下,对非本业务现场管辖范围内的利用单位报关的,应报请监管处审批同意,并由监管处抄送通关处,否则审单中心不予审核。(口岸清关除外)

  第三章    查验放行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进口废纸查验率应达到100%。

  第五条    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检验检疫通关单的,现场海关可持经现场通关部门预审的尚未正式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发票、装箱单、合同等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进行提前查验。在正式申报过程中若发生了其他环节的布控指令,监管部门可根据指令要求结合已查验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对其实施查验。对于提前查验的必须做好纸质查验记录,并在H2000“现场作业”模块的“查验管理”功能中进行补录入。

  第六条 在申报单位未向海关通关部门提供正本通关单前监管部门不得放行货物。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由检验检疫部门先行查验。

  第七条    对于审单中心或绿通道审结但因故未能完税的货物,可先实施“移位监管”,待企业完税后再由监管部门放行货物。

  第八条    现场海关对抽查到的集装箱实施查验,待查验无误、同意放行并下达开箱卸货指令后,企业才能对整票转关申报单项下的集装箱进行卸货。

  第九条    加强对未被抽查到的、直接运送到非监管场所的集装箱进行实际到货情况和卸货情况的机动巡查。各现场机动巡查次数每月不低于2次。[Page]

  第四章    转关管理

  第十条 对确定抽查的转关货物集装箱必须验核海关封志,并验核运输车辆是否为监管车辆。

  第十一条 现场海关必须确认集装箱实际到货情况下才能在《载货登记簿》上盖章,盖章时必须注明操作关员姓名和日期。

  第十二条 转关核销必须在整票转关申报单项下全部集装箱到达后才能进行操作,并在最后一个集装箱到达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现场海关应加强对废纸进口利用单位的管理,定期召开废纸利用单位业务座谈会,并将会议情况上报监管处。

  第五章    监管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确定查验的进口废纸集装箱应进入海关监管场所接受海关查验。

  第十五条  监管场所实施海关卡口管理,监管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海关要求对进出场地的货物进行放行操作。

  第十六条  监管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详细的帐册,对所有进出场所的集装箱信息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十七条  进口集装箱进场后,监管场所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海关的作业流程进行操作,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进行开拆封志、卸货和离场等操作。

  第十八条  监管场所仓库内未放行货物和已放行未提取货物应分开堆放并设立明显的隔离标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定由杭州海关监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