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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海关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08-7-24  来源:报关员考试网[www.bgyks.com]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署监发[2004]109号)和《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署令第8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署令第86号)文件规定步骤办理备案申请手续,申请在中国关境内适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文件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企业在杭州关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四)本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下同)在1亿美元以上。

  (五)上年度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和上年度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

  第三条 低于本办法第二条第4、第5款规定的限额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1、第2及第3款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企业,如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中国关境内适用有关便捷通关程序时,可正式行文直接向杭州海关申请。书面申请时应参照《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内容报明本企业有关情况,杭州海关根据申请情况会同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核同意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在杭州关区或协定关区范围内适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经海关评定为A类或AA类的生产型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企业在杭州关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四)本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

  (五)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和上年度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Page]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各项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以下步骤办理备案申请手续:

  (一)企业应分别如实填写《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1,以下简称《备案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格式见附件)一式3份,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向其主管地海关报请核准所适用的通关便捷程序,负责核准的主管地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批准时应在一式3份《备案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主管地海关负责将加盖有海关公章的《备案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编号并报送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审批。

  (四)通关管理处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为保证总关各业务部门加强职能管理,通关管理处在具体审理各隶属海关上报的审批事项时,将依次会商侦查分局、调查局、督察审计室、关税处、监管处、加工贸易监管处。有关业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杭州海关拟实施便捷通关企业征求(反馈)意见表1》(格式见附件2)回复通关管理处。

  (五)通关管理处综合各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并通过《杭州海关拟实施便捷通关企业征求(反馈)意见表2》(格式见附件3)转交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六)对以上审批同意及反馈同意的《备案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通关管理处应在一式3份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关长审批。

  (七)对关领导签批同意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办公室应加盖杭州海关公章。
加盖公章的《备案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分别由通关管理处及企业主管地海关存档。

  (八)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与杭州海关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签订一份《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责任担保书》)。《责任担保书》一式4份,责任双方各1份,1份由通关管理处存档管理,1份由隶属海关存挡管理。《责任担保书》自签定之日起第十日开始生效。

  上述备案及审批手续一律不收费。

  第六条 第五条所列《责任担保书》生效之日,通关管理处根据该企业所适用的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及《责任担保书》的特殊要求,修改该企业相应通关作业参数。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可直接按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及《责任担保书》的特殊约定适用相应的便捷通关程序。

  第七条 企业发生影响《备案审批表》、《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及《责任担保书》的重大变更或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海关。

  《备案审批表》、《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及《责任担保书》的修改、中止及恢复生效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步骤办理。

  第八条 杭州海关有权撤消企业适用杭州关区或协定关区范围内便捷通关程序的资格。撤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资格的决定应由杭州海关书面通知企业并告之原因,有关《备案审批表》、《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及《责任担保书》即予失效。企业再次申请,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4、第5款规定的限额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第2及第3款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企业,如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有关便捷通关程序时,可正式行文向主管地海关申请。书面申请时应参照《备案审批表》内容报明本企业有关情况,主管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参照上述第五条程序转报杭州海关审批。[Page]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企业,在杭州关区或协定关区范围内可选择适用以下1项或几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提前报关:为缩短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上述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
为减少海关审单作业中确定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或认定原产国别的工作时间,上述企业还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在货物正式报关前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

  (二)联网报关:支持上述企业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自理报关,在企业办公地点直接向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自行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一次输入所有通关数据,各进出境管理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传输,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由企业自行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货物通关现场向海关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

  (三)快速转关:根据上述企业要求,对该企业在杭州关区不同口岸及协定关区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应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四)上门验放: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根据上述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五)加急通关:海关对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单,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上述企业可以通过节假日预约通关申请审批程序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六)担保验放:为解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因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的问题,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第十一条 杭州海关设立便捷通关咨询服务值班电话并对外公布,值班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

  杭州海关公开咨询电话:(0571)87630366;

  第十二条 主管地海关应当加强对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的守法管理,了解并掌握企业的资信、内部管理、财务(资金)、生产经营、年度出口额、税费缴纳、生产产品等情况,按企业建立专门的资信档案。对出现走私、违规情事,以及生产产品不再属于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企业状况已明显不符便捷通关条件的,主管地海关应及时上报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

  第十三条 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认真履行各项承诺,自觉遵守海关及外经贸管理的各项规定,努力维护本企业良好资信。同时严格内部管理,防止内部人员滥用便捷通关程序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发生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应自觉协助海关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