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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讲义第七章(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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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4 18:56:53
责任编辑: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保存本文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字号:大 中 小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概述
(一)性质:海关行政处罚以当事人有违规行为、且需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属行政制裁范畴,
 是对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二)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
 2、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法律赋予、不容怀疑)
 3、罚教结合原则
 4、当事人参与权必须保护原则:陈述申辩权、知情听证权、申请复议/政诉讼/行政赔偿权。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范围: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① 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 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 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④ 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⑤ 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 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 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3、违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 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 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 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 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
 ⑤ 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
 ⑥ 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进行处罚的,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
(二)处罚管辖权的选择:
    发现地与发生地海关均可处罚,但发现地优先,如果管辖不明,则可协商决定、也可由上级海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总署指定管辖。
(三)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活动。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获得报关从业资格,但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法人或组织10万元以上的处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30天内,费用海关承担)。
(三)程序:立案、调查、作出决定、执行
 1、调查结束由海关关长做出决定。但情节负责或重大违法行为,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
 2、处罚被拒,可以:
    ① 按日加罚3%罚款;
 ② 变价抵缴或以担保抵缴;
 ③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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