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操作规程
推广连接:2008-7-24 10: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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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关总署第80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预归类制度的通知》(署法[2000]88号)精神,规范长沙海关的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工作,制
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预归类申请的提出与接受
第二条 预归类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第三条 申请人没有在本关区注册,但其货物的进出口地在本关区的预归类申请,由商品归类职能部门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允许异地申请证明予以受理。
申请人在本关区注册,但其货物的进出口地不在本关区的预归类申请,经申请人提出书面的异地申请要求,并确认其要求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商品归类职能部门负责向其货物的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开具允许异地申请证明(见附表五)。
第四条 申请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应详细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并提供能真实反映商品特征和属性的有关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样品。
第五条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能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能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提交的预归类申请,应当与货物的实际进出口有关。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商品归类职能部门提出。
第六条 长沙海关商品归类职能部门负责受理长沙关区内预归类申请。
第三章 预归类申请的受理
第七条 经办关员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条件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及随附的有关资料(样品)等进行审核,对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应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对《申请书》进行登记、编号。
《申请书》须一式二份,一份供海关留存,另一份加盖海关印章后发回申请人,作为海关接受申请的凭证。
对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海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将《申请书》连同
随附的有关资料(样品)一并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样品),应与其提供的随附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当面点清、验收,确认无误后存档。随附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若申请人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须由申请人就需保密的内容另行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可予以接受,并在《申请书》随附的资料清单上批注。
第四章 预归类申请的审批
第十条 预归类申请的审批,应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表二),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科长、处(室)主管领导复核后,报主管关长批准;经关领导授权,处(室)负责人可以代行批准。
第十一条 在预归类申请审批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充分考虑征税、贸易管制和海关统计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疑难商品的预归类申请,可提交长沙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小组讨论决定,或以《归类问答书》形式报请总署决定。
第十三条 在预归类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发现有填写不详、资料不全等一般性问题时,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尽快解决;如发现有向海关故意隐瞒或者提供不真实的资料等情况时,应立即终止审批或变更处理。
第十四条 对预归类申请所提供的其它海关此前就相同商品作出的《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表四)或《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变更通知书》(以下简称《变更通知书》,见附表三),可以作为审批的参考,但不作为审批的依据。如果其它海关与我关的审批意见不一致的,应与其取得联系,予以协调,必要时报总署作预归类决定。
第十五条 预归类申请的审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严格依法操作,确保归类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决定书》的签发
第十六条《决定书》的签发,须经关领导批准或经关领导授权后由商品归类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经办关员应按《办法》的规定填写《决定书》,填写的海关商品归类编码必须符合海关税则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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